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证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03-15

  为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证券期货业协会和上市公司协会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作用,及时妥善化解证券期货纠纷,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意见》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提高处理证券期货纠纷的能力和水平,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证券期货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依法公正、灵活便民、注重预防”的原则,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便民高效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的和谐健康发展。
  三、工作范围
  (一)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证券、期货、基金等资本市场风险投资业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
  (二)其他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证券期货民事纠纷。
  四、工作内容
  (一)建立诉调对接工作平台
  1、在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调对接中心设立“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工作室”,由证券期货业协会和上市公司协会派员入驻,与人民法院确定的工作人员共同负责诉调对接工作。
  2、安徽省证券期货业协会和安徽上市公司协会应当成立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具体负责与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开展对接工作,并接受安徽证监局的业务指导。
  3、人民法院根据证券期货纠纷的类型、数量,可以派出巡回法庭或向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派驻工作人员,指导、支持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建设和工作。
  4、安徽省证券期货业协会和安徽上市公司协会应当选派公道正派,熟悉证券期货业务和法律知识的证券期货业内人士或者证券期货业外的专家学者等人员担任调解员,经商人民法院同意,建立调解员名册,供证券期货纠纷当事人选择。调解员名册实行动态管理。
  (二)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1、立案登记前的委派调解对接机制。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证券期货纠纷,经评估适宜调解的,可征得当事人书面同意委派给纠纷调解中心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委派调解函》,将相关材料移送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委派调解时间不计入审查立案期限。
  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向委派的人民法院出具《委派调解反馈函》,反馈调解结果,并退回相关材料。达成调解协议的,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委派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对具有合同效力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或者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办理。
当事人不同意委派调解或者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
  2、立案登记后的委托调解对接机制。对已经立案登记的证券期货纠纷案件,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将案件委托给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进行调解,也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邀请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派员协助审判组织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制作《委托调解函》,将相关材料移送纠纷调解中心。委托调解时间不计入案件审限。
  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向委托的人民法院反馈调解结果,出具《委托调解反馈函》,并退回相关材料。达成调解协议的,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委托的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或者审查出具调解书。
  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审理。
  3、探索矛盾纠纷中立评估对接机制。证券期货业协会和上市公司协会应当发挥专业优势,积极推荐证券期货领域具备较强专业知识的人员进入人民法院中立评估员名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名册中的评估员为当事人提供证券期货专业领域的咨询或辅导,帮助化解纠纷。
  4、探索矛盾纠纷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机制。经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但当事人之间已就主要争议事项达成共识,分歧不大的,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应当及时制作《委派调解反馈函》或《委托调解反馈函》,连同相关材料一并退回委派(委托)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可以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提出调解方案并送达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若在7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调解不成立;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各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审查出具民事调解书。
  5、探索矛盾纠纷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经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但当事人之间就相关事项没有争议,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应当及时制作《委派调解反馈函》或《委托调解反馈函》,连同相关材料一并退回委派(委托)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可以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用书面形式记载无争议事实,由当事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同时告知当事人记载的事实将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就已记载的事实无需举证,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6、探索矛盾纠纷网络调解平台对接机制。各级人民法院与证券监管机构、证券期货业协会和上市公司协会要大力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应用,积极探索网络平台对接,逐步建立相互贯通、共享共有、安全可靠的在线矛盾纠纷化解信息系统,做好证券期货纠纷的受理、调解、统计、督办、反馈等工作。建立证券期货纠纷化解信息库,完善信息沟通制度。积极稳妥开展在线调解,推动矛盾纠纷在网上解决,满足证券期货纠纷当事人对于便捷、高效化解纠纷的需求。
  7、完善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调解的效力保障机制。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受理的投资者权益纠纷投诉,达成调解协议的,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对具有合同效力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办理。
  调解不成的,应当事人请求,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可以出具《调解情况说明》,作为投资者提起诉讼的证据,人民法院审理时应予以高度重视。《调解情况说明》包含认定的纠纷事实和法律适用建议两部分。
  (三)建立诉调对接工作程序
  1、可以委派(委托)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调解的证券期货纠纷,人民法院应当自当事人同意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移送相关材料。
  2、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在收到人民法院移送的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组织调解,调解工作应当自接收材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反馈;经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时间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记入调解卷宗,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反馈。
  3、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调解的纠纷要书面记录调解过程,调解人员及各方当事人要在调解记录上签字。
  4、经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协议书》。
  5、人民法院自委派(委托)之日起25个工作日未收到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委派调解反馈函》或者《委托调解反馈函》,或者各方同意延长调解时间的反馈材料,视为未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或恢复审理。
  五、工作要求
  1、明确各自职责。各级人民法院负责对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为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工作室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负责与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安徽省证券期货业协会和安徽上市公司协会之间的联系。
  安徽证监局负责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调解、和解协议的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进行核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进行查处,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
  安徽省证券期货业协会和安徽上市公司协会在安徽证监局指导下,负责纠纷调解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完善工作制度和程序;经商人民法院同意建立调解员名册,加强调解员的管理和培训;为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提供人员、经费和物质保障;引导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通过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处理纠纷,督促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积极履行调解协议。
  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证监局、安徽省证券期货业协会和安徽上市公司协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究证券期货纠纷性质特点,提出防范意见建议;协调解决证券期货纠纷在诉调对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推动诉调对接机制的完善。联席会议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安徽证监局、安徽省证券期货业协会和安徽上市公司协会轮流召集,遇到特殊或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双方应当确定专人作为日常联络员。
  3、建立业务支持机制。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可就对方领域的业务问题向对方进行咨询,对方应及时予以解答。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监管机构举办业务培训,可邀请对方专业人士授课,对方应予以积极支持。人民法院审理证券期货领域重要案件,证券监管机构可应邀派员旁听。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证券期货行业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重要部门规章,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证监局应及时向对方通报。安徽证监局应定期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辖区行政处罚情况,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定期向安徽证监局通报辖区证券期货案件受理情况。
  4、建立信息统计和交流制度。各级人民法院与证券期货业协会和上市公司协会对进入诉调对接机制的证券期货纠纷信息应当建立台账,并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各地人民法院与证券期货业协会和上市公司协会应当保证信息渠道畅通,每季度相互通报诉调对接工作情况;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安徽证监局每半年相互通报诉调对接工作情况。
  5、建立激励和考评制度。建立与调解数量、结果相关联的激励制度,有条件的地区积极争取将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纳入人民调解范围。各级人民法院和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在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工作中表现突出、工作成绩显著的个人和集体可以适时予以表彰奖励,激励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诉调对接工作。
  6、加强宣传,扎实推进。各级人民法院和证券监管机构、证券期货业协会和上市公司协会要充分运用现代传媒手段,宣传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灵活、高效、便捷、成本低的优越性,宣传报道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的典型案例,扩大受众面和影响力,引导证券期货纠纷当事人选择适合的纠纷解决方式,推动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向纵深发展。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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